联系方式

  • 地址:合肥市铜陵北路与颖河路交口安粮双景佳苑14#2221室
  • 邮编:238000
  • 联系人:刘朝阳
  • 电话:18919603799

拍卖标的的限制有哪些

国家所有自然资源不得作为拍卖目标。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拍卖的形式转让,应当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法律法规;文物拍卖应当经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批准。值得注意的是,国家限制流通的物品只能在此范围内拍卖。

拍卖标的法律规定。

在中国,虽然大多数物品可以作为拍卖对象,但我们不能得出所有物品和权利都可以拍卖的结论。中国法律对某些物品的拍卖也有不同的限制,甚至禁止拍卖。

《拍卖法》第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目标。第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所在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并予以许可。因此,在我国,除法律禁止拍卖的物品外,其他物品或者有关权利可以通过拍卖进行交易。

限制拍卖目标。

首先,中国宪法规定,矿山、水流、森林、山脉、草原、荒地、海滩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自然资源,其所有权不得转让,因此这些物品不得作为拍卖目标,当然,对于矿山、森林、草原、山脉、荒地,在法律前提下可以有条件拍卖。

限制拍卖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房地产拍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委托国有综合拍卖企业或国有房地产专业拍卖市场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拍卖的形式转让,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法律规定;文物拍卖经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批准,委托国有综合拍卖企业、国家文物拍卖企业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拍卖企业拍卖;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委托国有综合拍卖企业拍卖。

金、银、烈性麻醉剂、毒品、外币等国家限制流通的物品,只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在特定主体之间买卖或交换,拍卖只能在此范围内进行。

来源:本站   编辑:普通管理员
打印该页   关闭窗口   返回到页面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