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地址:合肥市铜陵北路与颖河路交口安粮双景佳苑14#2221室
  • 邮编:238000
  • 联系人:刘朝阳
  • 电话:18919603799

司法拍卖和破产拍卖有什么不同?

司法拍卖和破产拍卖有什么不同?

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检查、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依法以公开竞争价格出售和出价最高的竞争者,以收入金额偿还债务的执行行为,是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的强制处分措施。破产财产拍卖是指管理者以拍卖方式将破产财产变成金钱财产的行为和过程。具体来看两者的区别。

1.拍卖主体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司法拍卖拍卖主体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执行法院《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破产财产拍卖拍卖主体是法院指定的破产事件管理者。

2.拍卖的基础不同。司法拍卖的基础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件,如有效判决和公证文件的执行;破产财产拍卖的基础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的债权人会议或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3.强制性不同。司法拍卖是执行人拒绝执行有效法律文件时的司法强制拍卖,法院以职权进行拍卖,是人民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公权的集中表现,破产清算事件的审理作为法定清算手续,各方面的利益游戏更加充分,债权人对破产财产的变价拍卖有很高的知情权和决策权,没有债权人会议的许可,管理者不得超过或偏离变价方案的内容处置破产财产。

来源:本站   编辑:普通管理员
打印该页   关闭窗口   返回到页面顶部